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0财保59号
申请保全人: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腾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1160023X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保全人:重庆精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文昌东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616AEE2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精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仲裁一案,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价值36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其提供的财产线索为:重庆精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100087109XXXXXXXXXX账号内的存款。申请保全人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担保。重庆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保全人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处理,本院以(2023)渝0230财保59号案立案受理,现申请人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财产保全。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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