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广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辉诉被告四川文广新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武侯民初字第134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文广新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原告**辉诉被告四川文广新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