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民初1506号
原告:漳州汇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程溪镇内云村下尾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66878004C0。
法定代表人:骆灿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超,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海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港尾镇卓径大道3号海湾太武城A区21幢1单元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1U9R54F。
法定代表人:李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
被告:漳州市德友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港尾镇卓径大道3号海湾太武城A区21幢1单元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05210171N。
法定代表人:李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
原告漳州汇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三盛置业有限公司、漳州市德友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漳州汇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汇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案受理费50986元,减半收取25493元,由原告漳州汇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丽卿
人民陪审员 许黎明
人民陪审员 李妙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