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9执1号
申请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信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法定代表人:邵剑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健,辽宁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皮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本溪钢铁(集团)信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皮革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依法于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皮革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经启动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高令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聂金玉
审判员 张凤霞
审判员 马维礼
二0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