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516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信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信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12执516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1)辽0112执516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永克
审判员 李爱武
审判员 陈 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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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杨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