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茂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溪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民初2864号
原告:山东茂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万达广场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王成林,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朝晖,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本溪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水塔路。
法定代表人:于成,职务经理。
被告:于成,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原告山东茂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茂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本溪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茂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4元,由原告山东茂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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