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宏晨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本溪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5民初3474号
原告:沈阳宏晨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
法定代表人:陈东国,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峰,系沈阳市辽中区海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本溪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成,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宏晨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本溪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宏晨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4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陈 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于晗清
书 记 员  林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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