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溪市金地辉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504民初5108号
原告:***,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剑,本溪市明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本溪市金地辉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91栋1单元50号。
法定代表人:朱迎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本溪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水塔路东沟巷12栋6号。
法定代表人:于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本溪市金地辉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溪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经批准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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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姜成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慧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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