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本溪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辽0521民初763号原告***,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满族,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2197003232159。委托代理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本溪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水塔路东沟巷12栋6号法定代表人:于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本溪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惠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