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81民初2929号
原告:***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6号C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术洪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利,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珣,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亚运,该公司东北分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集僮,该公司东北分公司商务经理。
原告***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5117032元,最终以双方确认结算或造价鉴定结果为准。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迟延付款的利息,自2019年11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8日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504753.76元)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原告中标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或中建八局)康美梅河口医疗健康中心工程外立面装修项目,中标价暂定5297.3万元(不含税价),并于2017年12月9日与中建八局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外立面装修工程)。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康美梅河口医疗健康中心工程项目”,工程地点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万隆大街东侧、景阳路南侧,施工项目为3#病房楼外幕墙、2#与3#楼高空连廊、佛堂、四季厅、1#楼与3#楼连廊、主入口处左右弧形连及大部分地下车库雨棚,工程价款“结算时以实际施工工作量×固定单价”。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3月10日进场施工,于2019年5月全部施工完毕,案涉工程业主已于2019年8月19日实际使用至今。但自2019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结算报告后,被告一直拖延与原告进行工程结算,至今仍未完成最终结算,经原告计算,案涉工程应结算工程款为16017032元,被告向原告已付款1090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5117032元。工程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贵院,请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工程尚未结算,需要进一步协商确认结算事宜,对有争议的问题是否进行鉴定,暂时不能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绿 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