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5民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8月7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商务经理,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正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区北站路116号C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正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2)吉0581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2)吉0581民初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2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