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赣州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81民初1813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金市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9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被告:赣州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北路13号隐龙山庄3栋1单元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8485721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6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赣州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汇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以其与被告汇通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汇通公司已支付给原告部分台班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汇通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汇通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赣州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毛远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钟赞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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