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赣州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81民初1804号之二
原告:**,男,1978年2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金市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9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被告:赣州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北路13号隐龙山庄3栋1单元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8485721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6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赣州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以其与被告汇通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汇通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汇通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赣州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毛远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钟赞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