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02民初3089号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双福砖厂,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联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2L41231123L。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北路13号隐龙山庄3栋1单元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8485721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6月12日生,汉族,系被告赣州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瑞金市,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双福砖厂与被告赣州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双福砖厂于2018年6月27日以双方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双福砖厂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双福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5元,减半收取1327.5元,由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双福砖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奚伟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