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民终48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北路**隐龙山庄******。
法定代表人:谢茂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先法,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双福砖厂,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联三村iv>
经营者:刘世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军,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陈泽民,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上诉人赣州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双福砖厂及原审被告陈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9)赣0702民初7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8日立案后,上诉人赣州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双福砖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赣州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赣州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1元减半收取835.5元,由上诉人赣州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艳
审 判 员 任 琰
审 判 员 陈珏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谭珊珊
代理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