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81民初1035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被告:赣州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北路13号隐龙山庄3栋1单元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8485721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6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赣州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长生于2018年9月11日以被告赣州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被告***支付了工程款84416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赣州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毛远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钟赞群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