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81民初2924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原告:***,男,1979年4月25日生,汉族,江西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原告:***,男,1983年5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原告:***,男,1984年12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被告:赣州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北路13号隐龙山庄3栋1单元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8485721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赣州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四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以当事人庭外和解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元,减半收取计21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