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家港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3753号
申请人:***,男,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张家港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九洲国际广场3幢M1-M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5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现金345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5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