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2民初372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环路292-2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张家港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倩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