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康能玻璃钢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西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7民初1065号
原告:赣州市康能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北侧(中小工业园内)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5711816181。
法定代表人:何志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南县。
被告:江西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滩儿上路12号繁荣广场C栋3号写字楼,现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华润大厦C座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3541886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赣州市康能玻璃钢有限公司与江西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赣州市康能玻璃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赣州市康能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市康能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