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巽泰建设有限公司

赣州市建欣德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巽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02民初3901号
原告:赣州市建欣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094735998F。
法定代表人:饶珠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巽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73603941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4月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男,1975年5月1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赣州市建欣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巽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受理后,原告赣州市建欣德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建欣德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建欣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巽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3元,减半收取2021.5元,由原告赣州市建欣德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傅一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