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巽泰建设有限公司

赣州日日鑫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巽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5执保2号
申请人:赣州日日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花园中村(赣邦混泥土有限公司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MA35YQJN2N。
法定代表人:何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巽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金鹏雅典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73603941X。
法定代表人:刘小昌。
申请人赣州日日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巽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日日鑫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西巽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营业部开设的银行账户存款(账号:79×××88)进行冻结,申请保全金额为78000元。申请人赣州日日鑫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赣B×××**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日日鑫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巽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营业部开设的银行账户存款(账号:79×××88),保全金额为7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赣州日日鑫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赣B×××**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上述车辆的转让、抵押等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建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