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巽泰建设有限公司

赣州日日鑫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巽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5民初61号
原告:赣州日日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花园中村(赣邦混泥土有限公司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MA35YQJN2N。
法定代表人:何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明,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198710613444。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巽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金鹏雅典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73603941X。
法定代表人:刘小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日日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巽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日日鑫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原、被告矛盾纠纷已经解决,现原告赣州日日鑫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日日鑫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69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00元(原告已预交970元),合计1699元,由原告赣州日日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建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