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巽泰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西巽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章民三初字第1929号
原告***,男,197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
被告***,男,198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
被告***,女,1983年4月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
被告江西巽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章贡区长征大道6号金鹏雅典园1栋80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巽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西巽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江西巽泰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关等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所有的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吴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