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丽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祥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万风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702执1091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祥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红星村五组石角头12号(赣南大道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6WF8Q7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风龙,男,196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西丽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崇义县分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中营水角安置点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5MA381KB93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丽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华坚北路西侧国际企业中心B13#5A层1#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86586466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赣州市祥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风龙、江西丽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崇义县分公司、江西丽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702民初69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来庭申报财产。本院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无车辆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商业保险、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购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本院运用线下传统查控方式,查明被执行人万风龙、江西丽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崇义县分公司、江西丽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等财产,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财产不足以偿还本案执行案款。
2020年4月2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公开,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56600元逾期利息,截2020年7月25日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7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