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1026执恢69号
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柞水县XX房XX沟***矿:
申请执行人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柞水县XX房XX沟***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1026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柞水县XX房XX沟***矿逾期未完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尚有案件款99482元未能支付。本案于2021年5月20日首次立案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偿还了借款10000元,于2021年11月3日以终结执行结案。现申请执行人以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柞水县XX房XX沟***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从其被冻结的账户中扣划了101841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89482元,扣除执行费用700元,剩余案款11659元被执行人要求通过案款转移至(2022)陕1026执205号案件中。其中89482元申请执行人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已领取,所有工程款已结清。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院(2017)陕1026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1026执恢6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5月19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