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1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5月10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10月7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佛坪县。
被执行人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的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1民初8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100000元,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同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协议:由***在三日内给付8000元,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剩余部分在2022年9月30日之前付清,若***不履行上述义务,则必须按照民事调解书的载明的内容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且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3)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1021执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闵西尧
审判员刘平
审判员王文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