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1026执63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柞水县XX房XX沟***矿
申请执行人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柞水县XX房XX沟***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1026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柞水县XX房XX沟***矿逾期未完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尚有案件款100434元未能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柞水县XX房XX沟***矿支付剩余工程款10043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执行中,通过网络扣划被执行人柞水县XX房XX沟***矿银行账户10000元, 申请执行人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已领取案款10000元。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柞水县XX房XX沟***矿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剩余工程款90434元。案件执行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被执行人柞水县XX房XX沟***矿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1026执6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兰国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程 凡
书 记 员 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