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03执异30号
申请人: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城关街道办事处环保大厦五楼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16879768602。
法定代表人:菊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渭南市华州区华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核工业**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金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521222278219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追加执行人:***,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79号东光花园4座5E,系渭南市华州区核工业**钼业有限责吗任公司股东。公民身份证号:3501261961********。
被申请追加执行人:**甲,男,1963年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江滨大道66号融侨锦江B区二期4座2504,系渭南市华州区核工业**钼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民身份证号:3501261963********。
本院在执行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核工业**钼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1.追加股东***、**甲为(2020)陕0503民初101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请求被申请人按各自占股比例对本案债务362013.62元、保证金500000元、物质损失伙食费及误工费100158元、共计962171.62元,并双倍承担迟延履行上述债务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262元承担清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并提供了渭南市华州区核工业**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登记资料。
本院查明,1996年3月27日,***、**甲出资设立渭南市华州区核工业**钼业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4月23日,二人将公司的部分股份转让给陕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二四大队。2020年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与渭南市华州区核工业**钼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20)陕0503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渭南市华州区核工业**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务费362013.62元,并退还原告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元。二、被告渭南市华州区核工业**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财产物资损失、伙食补助费及误工工资合计100158元。
2021年1月29日申请人陕西峪盛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核工业**钼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渭南市华州区金堆镇**行政村的工业用地29970.67平方[土地使用证号:华国用(2006)第40号],同时在地上建有砖混结构办公楼1栋,**2栋,选矿车间厂房、尾矿库**产用简易房及部分采矿、选矿设备各一套,本院已对该公司上述土地及财产依法进行了查封,但由于该公司生产设备系特种采矿设备,且部分设备系井下安装,评估工作较大,原评估公司表示无法完成鉴定评估,期待处置的期限较长,目前案件无法推进执行。另该房产目前被华州区政府征用用于洪灾后相关灾民的安置,目前业无法进行处置。该征用房产的补偿费已由华州区政府支付至本院,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本院分配案款50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另查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核工业**钼业有限责任公司除上述不动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陕西峪盛源实业有限公司当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案件短期内无法继续执行。2021年10月25日经征得申请人同意,该案件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陕西峪盛源实业有限公司认为被申请人***、**甲在将渭南市华州区核工业**钼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给陕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二四大队过程中,涉嫌在执行过程中转移资产行为,请求追加***、**甲为本院(2021)陕0503执142号案件被执行人。但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峪盛源实业有限公司以***、**甲在公司股份转让过程中涉嫌转移资产为由,请求追加***、**甲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因申请人陕西峪盛源实业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故对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西峪盛源实业有限公司请求追加***、**甲为被执行人及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