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泽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京泽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安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21民初3069号
原告:***,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泽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官溪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6818252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中坝南路12号(建设大厦十一楼),住所地海安市长江中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7381086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泽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安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林
书记员吉倩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