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泽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泽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11民初8505号
原告:***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588号大溪地现代城64栋2901号。
法定代表人:汪清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念,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泽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42号建华大厦2502室。
法定代表人:梅正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泽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泽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为71元,由原告***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