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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118民初5742号 原告:南京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消防)与被告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消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建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消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消防修缮款68000元,并以此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以起诉时LPR为基数自2021年7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现暂计至2023年9月29日为5083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2021年承包了XX市XX区永寿坊文化休闲中心街区项目招商配套公共区域装修工程,由于消防系统需要修缮,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修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XX市XX区XX文化商业街区2栋、3栋、4栋、5栋、6栋一层、8栋5层、地下室食堂消防报警系统进行修缮。总价款为68000元,于合同签定完毕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20400元,完工后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40%即27200元,经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款的30%即20400元。工期为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7月28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21年7月28日前完成消防修缮施工,该消防修缮项目经过了物业和业主签字验收以及被告的认可。双方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消防报警系统修缮验收合格后亦未支付尾款,原告为此多次联系被告,但是被告一直拖延。遂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建设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某某建设将XX市XX区XX街道XX文化商业街区2栋、3栋、4栋、5栋、6栋一层、8栋五层、地下室食堂消防报警系统工程修缮项目分包给某某消防,某某消防进场后,双方补签《消防工程修缮合同》,合同签订时间2021年5月26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期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7月28日,合同总价款68000元,含6%的税票。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完毕,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20400元)的工程款。工程完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即27200元)的工程款。经甲方、物业、业主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20400元)的工程款。2021年7月28日,上海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南京某某实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消防工程修缮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上述消防修缮工程验收合格,某某建设未在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2021年10月20日,XX永寿坊文化休闲中心街区项目招商配套公共区域装修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某某建设未付款,某某消防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消防工程修缮合同》、消防工程修缮验收单、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消防与被告某某建设之间的承揽合同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某某消防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案涉消防修缮,被告某某建设应向原告某某消防支付合同款68000元。关于逾期利息,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款的30%,完工后支付合同款的40%,甲方、物业、业主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30%,对原告某某消防主张利息,调整为以20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以47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以6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给付68000元及利息(以20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以47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以6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南京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7元,减半收取814元,由被告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