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五岳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天桥区景能五金机电经营部、山东五岳园林市政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4766号
原告:天桥区景能五金机电经营部,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胡文清,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
被告:山东五岳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苗木科技示范园内(山农大南校东9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韦中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孟宪奎,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天桥区景能五金机电经营部诉被告山东五岳园林市政有限公司、被告孟宪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天桥区景能五金机电经营部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桥区景能五金机电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22元,由原告天桥区景能五金机电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孙庭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爱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