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1870号
原告:付存军,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富梅,泰安岱岳茂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宪奎,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山东五岳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苗木科技示范园内。
法定代表人:韦中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卫,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存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由被告孟宪奎负担。
审 判 员 刘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朱奕欣
书 记 员 李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