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财保549号
申请人:陈德庆,男,汉族,196X年7月1日出生,泰安市肥城市。
被申请人:山东五岳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苗XXXXX),统一信用代码91370902785XXX
法定代表人:韦XX,经理。
被申请人:张伟,男,汉族,198X年12月18日出生,住泰安市肥城市。
被申请人:尹逊朋,男,汉族,198XX年8月2日出生,住泰安市肥城市。
申请人陈德庆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山东五岳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一方转移财产,申请诉前保全财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五岳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在肥城市××镇××处的工程款3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展振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