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珠园林有限公司

南通海珠园林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催字第00008号
申请人南通海珠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开发区友谊西路119-8号B-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南通海珠园林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兵房支行出具的票号为9100004131741866、票面金额为肆万元(¥40000)、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日、出票人为南通海珠园林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海珠园林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南通海珠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孙九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