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珠园林有限公司

南通海珠园林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8475号 原告:南通海珠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4819938XY,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太平北路885号3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95500043L,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北首3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住所地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兴化中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Q46F9XT,住所地兴化市垛*******消防器材厂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海珠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兴化中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南通海珠园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海珠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於 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徐 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葛 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