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8475号
原告:南通海珠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4819938XY,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太平北路885号3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95500043L,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北首3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住所地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兴化中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Q46F9XT,住所地兴化市垛*******消防器材厂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海珠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兴化中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南通海珠园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海珠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於 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徐 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葛 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