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翔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隆安县翔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123民初524号
原告:隆安县翔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义团,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安县翔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后被告已履行了主要债务为由,提出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安县翔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