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9861号
原告:***,女,1982年6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邵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轶,南通市崇川区中兴法律服务所。
被告:江苏南通二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2983800,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开发区大生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想,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南通二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