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11民初2670号
原告:南通华贵工业设备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浩,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中新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司光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二棉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经济开发区大生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南通华贵工业设备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南通华贵工业设备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华贵工业设备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华贵工业设备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6元,减半收取计2668元,由南通华贵工业设备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