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隆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宽城区中诚信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吉林隆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民初4636号

原告:宽城区中诚信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

经营者:胡会英。

被告:***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开安镇原开安派出所办公楼中心校北50米二楼北三门。

法定代表人:林夕圆。

原告宽城区中诚信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租赁费1172067.86元,维修费19590元,丢失器材赔偿款1805772.69元,总计2997430.55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99229.17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3月29日签订了一份《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书》,被告从原告处租赁木跳板、钢管、扣件等建筑器材,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上述建筑器材,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信息,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资料,原告亦不能进一步提供被告准确的联系方式,导致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宽城区中诚信建筑器材租赁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70元,退还宽城区中诚信建筑器材租赁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艳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解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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