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隆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宽城区中诚信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吉林隆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3执保17号
申请人:宽城区中诚信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经营者:胡会英。
被执行人:***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林夕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宽城区中诚信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96659.7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96659.7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艳伟
人民陪审员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袁 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解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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