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隆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宽城区中诚信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吉林隆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3执1649号
申请执行人:宽城区中诚信建筑器材租赁站。
被执行人:***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宽城区中诚信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10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20)吉010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果。本院下发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10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向新
审判员  白清源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小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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