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隆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龙翔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吉林隆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4财保48号

申请人:吉林省龙翔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辉南街****。

法定代表人:吕增军,经理。

被申请人:***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春市农安县开安镇原开安派出所办公楼中心校北50米**北三门/div>

法定代表人:林夕圆。

被申请人:**,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申请人吉林省龙翔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一案,申请人吉林省龙翔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30,806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由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龙翔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30,806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苏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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