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4财保48号
申请人:吉林省龙翔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辉南街****。
法定代表人:吕增军,经理。
被申请人:***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春市农安县开安镇原开安派出所办公楼中心校北50米**北三门/div>
法定代表人:林夕圆。
被申请人:**,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申请人吉林省龙翔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一案,申请人吉林省龙翔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30,806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由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龙翔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30,806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苏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