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隆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龙翔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执保476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龙翔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吕增军,机构代码:91220104MA1432E708;

被保全人:**,男性,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保全人:***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法定代表人:林夕圆,机构代码:91220122050543513W。

本院执行的吉林省龙翔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529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94777.1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94777.1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郑青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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