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隆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22执181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
被执行人:***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安镇原开安派出所办公楼中心校北50米**北三门。
法定代表人:林夕圆,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122执18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德臣
审判员  孟仲达
审判员  谢如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天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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