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隆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新园区坤恒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吉林隆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93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高新园区坤恒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高新区蔚山路****号新兴红旗嘉园***幢***号房。
被执行人吉林隆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开安镇原开安派出所办公楼中心校北50米二楼北三门。
申请执行人高新园区坤恒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吉林隆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193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新园区坤恒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一、支付租赁费18029元;二、支付违约金5000元;三、诉讼费376元,公告费275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长春市百匠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隆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存款、车辆、土地、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3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原源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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