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鎏增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鎏增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6313号之二

原告:***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明潭路以东、二号路以北、月溪路以南建材陶瓷市场G2区101-125、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8AH4Q7Q。

法定代表人:庄小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炤,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鎏增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丁桥镇江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76527745R。

法定代表人:羊晨杰。

被告:***,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福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浙江鎏增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后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2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福建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2395元,由原告***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柏 军

人民陪审员  黄永梅

人民陪审员  陆秀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张 奇

书 记 员  蔡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