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81执22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鎏增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丁桥镇江潮路****,组织机构代码:576527745。
法定代表人:羊晨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燕,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鎏增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鎏增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481民初650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07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浙江鎏增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3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其房产情况。
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17614.59元、案件执行费350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0)浙0481执229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吕建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