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安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安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石柱下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782执7296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安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圣。
被执行人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石柱下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理荣。
被执行人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石柱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文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安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石柱下村民委员会、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石柱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782执7296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吴敬清
执 行 员 杨王平
执 行 员 赵 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朱 斌